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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璇律师:竞业限制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2-06-14 15:23:03 149
[摘要]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也时常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本期以案释法,和大家聊聊:竞业限制的常见法律问题。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也时常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本期以案释法,和大家聊聊:竞业限制的常见法律问题。


案例解读

案例1:李某与深圳经纬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案号:(2021)粤03民终27724号

基本案情

李某在2019年1月入职经纬公司,任产品研发部副总经理职位。2020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李某向经纬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20年5月,李某入职贵州省能矿公司,从事与经纬公司相同的工作内容。后经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第一,李某任职时,任经纬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经理职位,是公司的重要岗位。李某在离职时签署《承诺书》,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但竞业限制性协议并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

第三,李某从经纬公司处离职后,在竞业期限内入职新的公司,从事与经纬公司相同的工作内容,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众能公司与陈某竞业限制纠纷

案号:(2021)苏01民终1325号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1月入职众能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某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众能公司支付赔偿金。2019年7月,陈某离职,双方协商签订了《竞业限制履行声明》一份,约定:履行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予以支付;在员工切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陈某于2019年11月20日入职竞争对手公司。陈某离职后至今,众能公司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众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向众能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就业权设置一定限制以达到保护持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系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要义。因劳动者择业范围缩小,造成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的降低,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予以弥补双方应当对等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众能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众能公司主张陈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这是两起典型的员工离职后,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两起案件中,公司都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为什么结果却截然相反呢?

案件一中:员工李某隔月就入职了新公司,即便原公司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也不影响员工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李某没有遵守,由此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件二中:员工陈某入职新公司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由于三个月公司都未予支付经济补偿,则员工可以不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竞业限制中,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会产生双向约束的作用,一旦哪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自身权利

什么叫竞业限制呢?竞业是限制哪类人员?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竞业限制的相关概念

(一)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协议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事宜达成的有关约定。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单独文本

(三)竞业限制人员

指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为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受到的就业自由限制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对价

备注:

(1)一般以金钱确定。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确定。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同地区对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存在不同标准。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2)一般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3)对于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无法律规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五)竞业限制违约金

指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的金钱给付责任。

备注:一般以金钱确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尚无明确规定

(六)竞业限制期限

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定时间。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

(七)竞业限制范围

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界限。

(八)竞业限制地域

指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地理区域界限。


结合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律师协会印发的 《律师办理竞业限制纠纷法律业务指引》,对常见竞业限制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





常见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不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答: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并不属于以上三类人员,则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实务观点:

若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劳动者系以上三类人员,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提供聘用合同、任命书等文件

证明:劳动者系用人单位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

(2)提供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文件;

证明:劳动者所在岗位 系涉密岗位;

(3)提供劳动者在职期间经办的业务文件、离职交接等文件;

证明:劳动者知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4)劳动者接触或者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答:可以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务观点:

(1)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日起领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答: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文要求。但对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实务观点:

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劳动者在职期间已经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就此进行充分举证,证明所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无关,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可以主张,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应当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观点: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答: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向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观点:

在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可以主张。仅需以合理适当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要求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观点:

关于“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作广义理解,包括:

(1)连续有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处于未支付状态;

(2)连续有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处于未足额支付状态;

(3)累计有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处于未支付状态;

(4)累计有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处于未足额支付状态。

(七)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主流观点:竞业限制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八)劳动者违反报告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主流观点: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但可主张履行抗辩权,即可以暂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提出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能否进行调整?

答:可以调整。

实务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和论证:

(1)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市场地位以及所欲保护的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恶劣程度及持续时间等。

(十)如何认定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

实务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和论证:

(1)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同类

(2)用人单位与新单位实际生产产品或者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同类

(3)用人单位与新单位是否有共同的供应商或者客户

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和论证:

(1)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的生产产品或者经营业务在细分领域不属于同类

(2)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的生产产品或者经营业务的市场地域不存在竞争

(3)如果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的生产产品或者经营业务属于同类,但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并不实际生产相关产品或者经营相关业务。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都会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应当及时报告工作情况,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约定,则守约方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篇幅较长,更多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问题,可留言,欢迎探讨。


作者介绍


陈璇律师,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专职律师

江苏师范大学理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民商法研究生。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劳动争议案件


电话:18305235998(同微信号)

邮箱:chenxuan@deheheng.com



审阅:徐先兰

供稿: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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