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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

 2022-06-07 12:48:37 161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是通过具体化的防疫调控措施体现出来的,而根据疫情等级的不同,防疫措施也存在相应的变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该种变化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质影响来确定,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构成不可抗力;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可以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对履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

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周维律师

联系方式:17712618116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是通过具体化的防疫调控措施体现出来的,而根据疫情等级的不同,防疫措施也存在相应的变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该种变化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质影响来确定,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构成不可抗力;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可以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对履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

关键词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变更合同 违约责任

 

从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认为是近一百年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止2022年6月5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球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逾5.3亿例。疫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在全世界范围内蔓延。为了阻断本土疫情传播,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和政府以巨大的勇气和力量,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社会隔离和交通管控等措施,不可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了抑制作用。此轮上海疫情,大部分经营活动几乎都处于停滞状态,反映在法律领域,最明显的就是各类合同履行遇到了显著障碍,且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探究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20年6月7日发布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前言中提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近百年来人类遭遇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大流行病,对全世界是一次严重危机和严峻考验,抗击疫情是一场全人类和病毒的战争。”新冠病毒是“前所未知、突如其来、来势汹汹的疫情天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臧主任的发言肯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但并不能从其发言中片面的解读认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就当然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有两重含义,其一是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可抗力事件,其二则是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制度。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才成适用不可抗力制度作为免责事由。

同理,也不能从上述发言中解读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阻却合同履行属于合同解除的当然原由。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是通过具体化的国家调控措施体现出来的,而根据疫情等级的不同,防疫措施也存在相应的变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该种变化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质影响来确定,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构成不可抗力;如果该种变化导致合同可以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对履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认为,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因“非典”疫情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可能涉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两项制度。此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一直是法院处理涉传染病疫情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基本规则框架。《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一)》第3条第1项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可见,关于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是情势变更规则,并未限定仅适用某一规则。此后,《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二)》《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三)》也秉持了该处理原则。2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理辨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沿用了上述规定,但删除了不可抗力的定义条款,同时增加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款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从上述条款可知,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3

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都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与不可抗力的结果有相似之处,也正因如此,大陆法学者中亦有把不可抗力认为是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4但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两者是有区别的。 

首先,两者的表现形式或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众所周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一类是重大社会事件。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市场情况的异常变化等。某些情况下,意外事件也可以引起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较为复杂。

其次,两者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合同案件,又可适用于侵权案件;而情势变更制度只能适用于合同案件

第三,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发生情势变更的合同案件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情势变更并不必然引起合同的解除,有可能引起合同的变更;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往往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

第四,两者解决的法律问题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主要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其功能在于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只是赋予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主要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显失公平问题。

第五,两者造成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事由,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而适用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人需要对变更合同履行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经裁决确定履行合同会导致显示公平的,才能解除。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不可抗力解决的是违约责任问题,情势变更制度更侧重解决合同变更后的履行问题。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案件中到底应该如何适用?

我们从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孙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5

原告孙某是某公寓房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原告遂于2月15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

案例二:闵某诉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6

原告闵某与被告林某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渊明南路某某店面,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店面租金为每年8万,租金一年一次性付清,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押金,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押金及8万元租金。原告诉称随着2020年1月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实行,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原、被告双方因减免租金及解除合同等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以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系不可抗力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2、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42888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房租租赁合同;被告林某向原告闵某退还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33330元。

上述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承租人均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要求解除合同,且最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两起案件的调解内容和结果不尽相同,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适用的不同做法。

在孙某诉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向孙某提出解除合同,孙某不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可以减免房租,王某则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从两人截然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王某是基于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而孙某则是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而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时,虽然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但支持了孙某主张的违约金。从此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该起案件的态度:虽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的,承租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闵某诉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闵某向林某要求减免租金和解除合同未果,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林某退还了闵某部分租金和押金。可见,在该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将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治行政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和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直接适用,还是作为情势变更的原因进行适用,还需在认定具体个案案情的前提下综合判断。

首先,是否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判断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最重要标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双方的签约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发生法定解除的条件下,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第二款规定,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即是从合同目的出发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适用法定解除的情形。

其次,应当从合同内容、受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来判断是否不能履行和可以履行但显失公平。

如果通过变更合同内容,能够消除疫情影响,使合同继续履行时,则构成情势变更,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⑴变更履行标的。双方协商一致,以其他标的物替代原标的物的履行或者降低质量等级。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履行,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量,如减少交货数量。⑵更改履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从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的角度出发,允许当事人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⑶更换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为重点疫区,可以就近选择毗邻低风险地区履行。⑷重选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从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重新调整选择最恰当的履行方式。⑸减免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可以由债权人分担部分增加的履行费用。

例如,租赁合同因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的影响,客流量下降,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此时,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就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承租人以出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如果通过上述变更合同的五个方面的方法仍不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认定合同属于完全不能履行,此时举证责任在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一方,需要充分证明其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根本性障碍,继而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解除双方的合同。

当然,如果上述合同内容变更后,虽然能够使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对合同一方而言显示公平的,也可以视为履行已无意义,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因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即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或一方当事人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以体现公平。在变更合同后能够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原告明确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能盲目扩大履行不能的范围,将履行困难视为履行不能。否则就会导致履行不能范围的不适当扩大,进而导致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使用范围的不适当扩大并最终导致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的扩大。 

第三,当不可抗力事件作为援引情势变更的原因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同时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不可抗力发生后,由于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不同,故存在其是构成法定解除还是情势变更这一协议解除或者裁决解除事由问题,这也是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解除领域法律效力不同之处。在具体个案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以及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分析判断究竟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制度的相关规定裁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两者并不存在根本冲突。7

四、结语

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合同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履行,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案件时也应当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协调双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的化解纠纷。

 

注释

1. 2020年2月11日,中国人大杂志社报道,源自学习强国APP。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0826页。

3. 江必新、何东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76-377页。

4.杨立新,民法讲义(债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239页。

5.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0日第3版。

6.中国法院网,2020年4月13日。

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0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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