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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钱东辉律师:夫妻公司高频法律问题

 2022-09-05 09:54:48 59
[摘要]日常生活中,往往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有夫妻二人共同在工商登记成为夫妻股东,也有夫或妻一人登记,另一方不注册登记。夫妻股权由于同时涉及《公司法》和《婚姻法》,需要澄清以下高频法律问题。


日常生活中,往往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有夫妻二人共同在工商登记成为夫妻股东,也有夫或妻一人登记,另一方不注册登记。夫妻股权由于同时涉及《公司法》和《婚姻法》,需要澄清以下高频法律问题。


一、夫妻公司实质是一人公司,夫妻可能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出资注册公司,公司一旦对外承担债务,债权人能否可以将公司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追加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呢?

实务判例:根据(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熊某与沈某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青曼瑞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双方各持50%股权。青曼瑞公司债权人猫人公司起诉青曼瑞公司胜诉后,未能执行到位,故申请追加公司股东熊某、沈某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熊某和沈某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青曼瑞公司股东为复数,不符合一人公司条件。现行法律并未将夫妻公司的股东视同为一个自然人股东,也未规定将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猫人公司认为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符合一人公司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公司是如何认定的呢?判决结果具有指导意义。终审判决要点如下:

1、青曼瑞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某、沈某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某、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某、沈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二人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使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应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2、猫人公司申请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的实体法基础亦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据此,熊某、沈某应对青曼瑞公司财产独立于双方其他共有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在二人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

因此,夫妻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由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从公司财产混同角度分析,准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发点在于节约创业成本,繁荣市场经济。但该种便利性亦会带来天然风险性。《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就是对该种风险予以规制的措施之一,因此以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运用于夫妻公司,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高永霞与张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金特嘉公司,设立公司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高永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案涉债务应由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曾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废止。由此建议夫妻二人设立公司时,向工商登记部门递交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以此切断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同一性来源,还原夫妻各自出资的独立性。

夫妻如何能证明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夫妻公司应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证清白。即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资产,从而免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时,夫妻股东股权如何分割

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必然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夫妻二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二八或三七,甚至五五。如果夫妻离婚,他们之间的股权如何分配?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还是按照一人一半分割?

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魏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离婚时,魏某主张所有公司股权均为一人一半;李某主张公司股权应按工商登记确定的比例分割。法院认为,涉诉几家公司均为二人婚后设立,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李某能拿出二人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夫妻约定,否则涉讼股权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应予平均分割。由此看出,工商登记文件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不能以此推出工商登记出资比例作为分割股权的依据。

为预防夫妻公司在日后夫妻离婚造成公司股权平均分割,对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带来消极影响,建议在夫妻登记设立公司时,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排除股权共同共有。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可以证明各自出资的独立性,非共同财产,由此阻却股权均分的后果。

在公司设立时没有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而公司仍由夫妻二人共同打理,股权一人一半,势必造成经营难题,甚至公司僵局,对此,建议夫妻一人取得全部股权,给另一半股权折价补偿,以此获得股权控制和公司治理安全稳定。

上述情形均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如果设立母公司控制各个子公司,夫妻二人不在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母公司持有股权,一旦夫妻离婚,只要分割母公司股权,不会触及子公司股权,将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配偶能否分的一半股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1、涉讼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3、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基于公司人合性特征,其他股东不愿离婚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股东股权,则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对价的一半可以分给配偶。

因此,夫妻离婚,对于股权的分割,可以是股权分割——配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是股权对价的分割——股权转让款的一半分给配偶,配偶不成为公司股东,以此避免配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还要和前妻共事的尴尬。

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魏某与李某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终审法院认定涉讼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且一审时魏某已经发出告知函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部分股东回函同意转让且不购买,其余股东在判决前未予答复,法院认为应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股权。在当事人自己或法院给其他股东发函征询购买意见后,只要其他股东不购买,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割股权,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在(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案中,柳某与王某甲系夫妻,赛达公司系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柳某持有公司33%的股权。一审法院认定赛达公司33%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因柳某未征得王某甲同意,擅自将该股份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女儿王某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的规定柳某应少分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赛达公司33%股权中18.15%归王某甲所有,柳某分得14.85%股权。不过,王某甲提出,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整体股权归属一方(另一方获得折价款,而不是分割股权)。对于王某甲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分割股权的方案属法院自量范围,直接分割股权并无不当。

在(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案中,章某与陈某甲离婚,章某要求分割陈某甲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银鼎公司100%的股权,而陈某甲则要求直接按股权价值分割现金,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规定,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由于本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如何分割股权,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未判分割股权,而是按照双方在一审达成一致的股权价值,给予原告股权折价款补偿。

可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股权,其他股东同意,则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出资购买,则配偶可以分得股权转让对价款。如果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既可以径行判决分割股权,又可能按股权对价分割。

为了不因股东离婚造成公司控制权旁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公司股东发生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能一人担任公司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离婚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此,通过章程限制离婚股东配偶进入公司。




作者介绍


钱东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和企业投融资,家庭财富传承等业务领域。任苏州仲裁委仲裁员,中华遗嘱库苏州吴中预约中心主任,苏州工业园区律协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工业园区律协家事及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著《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热点问题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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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徐先兰

供稿:钱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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