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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会议纪要》探析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2022-05-12 17:02:12 172
[摘要]文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作者介绍】曾梅雄律师,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联系方式:15995776296 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文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介绍】


曾梅雄律师,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联系方式:15995776296


      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针对争议较大的12项问题的裁判思路进行了统一,这其中包括实践中长期存在意见分歧的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


《九民纪要》第6条针对该问题明确了“原则加例外”的裁判方向,即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两种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一、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


在司法实务中股东加速出资的案由一般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笔者在2021年9月份代理了一起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于是特意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类似案例。检索到两份皆然不同的判决书。


一份是2020年12月17日判决的(2020)苏0506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即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其设立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其判决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一份是2021年5月31日判决的(2020)苏0506号民初1020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不能证明案涉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九民纪要》系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直接引用只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作为其审理案件的指导思路。在《九民纪要》发布之前指导思想原则上支持加速到期,不支持为例外。发布之后不支持是原则,支持是例外。因为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所以导致同样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第二份判决可以看到,吴中区人民法院未支持的理由为:“不能证明案涉公司具备破产原因”。那怎么才算是具备破产原因呢?


二、《九民纪要》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取向


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4条对上述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从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来。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律规定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要证明具备破产原因是非常困难的或者举证责任加重。


先看看吴中区法院的(2020)苏0506号民初102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佳淦公司结付力婷公司加工费80392.19元、损失1646.5元……。后因佳淦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旅行付款义务,力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佳淦公司名下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裁定终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从吴中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中佳淦公司名下无财产,也没有执行到任何款项,最终终止执行。在此之后,力婷公司才对佳淦公司的股东余佳和王国华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原告力婷公司作出上述举证后,吴中区人民法院仍认为:“…但原告力婷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佳淦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驳回了力婷公司的诉求。


从这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非常重,乍一看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往深处想一下,《九民纪要》的这一规定是有一定价值判断和取向的,那就是让债权人对不能清偿其债务的企业申请破产,让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0)苏0506号民初102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同时,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必然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如原告力婷公司坚持第三人佳淦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则应当向法院申请对佳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再破产程序中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究股东责任并就此公平受偿”。


三、有限合伙人出资加速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4项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因此在债权人向合伙企业追索债务且合伙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如出资期限较长,其出资同样面临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问题仍存在争议。


1 否定意见


 “有限合伙人出资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股东,并且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因此,“有限合伙人出资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有限合伙人对于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49号判决书支持了该观点。


 2 肯定意见


  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核心法律特征均体现为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范围,具体而言,两者所需承担的责任都是以各自认缴或者认购的范围为界限承担责任。因此从实质上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该观点。


   否定意见提及的上海判决作出时间为2019年3月,即为《九民纪要》实施前,而肯定意见提及的杭州判决作出时间为2019年12月,即为《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因此可以合理推测《九民纪要》的实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限合伙人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已产生一定影响,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已发生了相应转变,部分法院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已开始支持有限合伙人出资加速到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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