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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告:协助日本客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24-11-05 09:18:48 64
[摘要]日本公司(客户)与香港公司(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在2021年11月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照样品标准生产,客户按期交货;香港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香港公司在上海收到货物后,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

日本公司(客户)与香港公司(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在2021年11月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照样品标准生产,客户按期交货;香港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香港公司在上海收到货物后,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

在2023年4月,香港公司突然发函给客户,声称:经检测,客户出口到上海的产品不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要求退货、客户退还其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利息。

客户多年从事国际贸易业务,这是第一次遇到被索赔情况。客户找到中日业务团队(本团队)张康亮律师咨询,然后委托本团队介入。本团队对交易流程、各方关系、合同义务、质量标准、纠纷解决机制以及香港公司提示的检测报告等资料与信息进行细致的分析,确认在履约过程中客户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团队向香港公司发送《律师函》,善意地提醒对方:客户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正告对方遵守诚实守信的经营之道,放弃转移责任的企图,避免不必要的诉累。香港公司未认可律师函的善意提醒,继续与本团队纠缠。

本团队通过合法渠道收集香港公司在中国销售其声称不能在中国销售的产品的记录,并做好证据的保全手续,做好釜底抽薪的准备。经过多次沟通与交涉,香港公司知难而退,停止继续纠缠客户。本团队帮助客户通过非诉讼方式妥善地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链接:
业绩报告:圆满完成中国客户对十数家海外子公司合规调查的委托业务
德·动态|中日业务团队2024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与报告

初稿:杨雨橦

审阅:于恺

定稿:张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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